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几种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项业务法规,确立了国家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国家及其机关非法侵害时应予以赔偿的规范。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赔偿:
第一种赔偿:人身自由受侵害赔偿
人身自由受侵害赔偿是指在拘留、逮捕、审查和监禁等行政手续中,因机关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可以包括人身自由权利被非法侵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二种赔偿:财产权利受侵害赔偿
财产权利受侵害赔偿是指机关人员在用地、征收、拆迁、管理等行政手续中,因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可以包括被拆除房屋、受损车辆、遭受工程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三种赔偿:人权及其它非财产权利受侵害赔偿
人权及其它非财产权利受侵害赔偿是指机关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权和其他非财产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精神折磨、身体损害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四种赔偿:刑事非法羁押赔偿
刑事非法羁押赔偿是指因刑事嫌疑或罪行被非法拘禁或监禁所造成的损失。可包括因非法监禁而造成的种种经济、心理损失等。
第五种赔偿:司法错误赔偿
司法错误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或民事责任人却后来证实并非罪犯或责任人,最终被刑事机关或民事机关宣判无罪的无过错人员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六种赔偿:其他赔偿
其他赔偿是指与以上其他种类不相符合的赔偿类型,但仍受到国家侵害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例如,自然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落实了各种具体赔偿类型,对非法侵害纠正做出了规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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