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关于劳动条件、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制定了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签署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告知劳动者有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未经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是,连续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累计超过十年的,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不再续订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破产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但是劳动条件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因变更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机构,与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协议,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保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履行可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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