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车祸、工伤等损伤事故常常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不幸,因此保障受伤者的权益尤为重要。人损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机制是保障受伤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人损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残疾程度是判断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因此鉴定标准十分重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伤残疾鉴定主要以功能障碍指数为准,评定方法分为三类:
1. 第一类是以常规测试为方法,评定形成残疾的功能损害。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鉴定。
2. 第二类是采用专门测试和检查技术,如CT、MRI等影像技术等,评定形成残疾的功能损害。这种方法应优先采用于特殊鉴定。
3. 第三类是在已评定出形成残疾的功能损害的基础上,加以定量测定和计算,评定功能障碍指数。这种方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争议案件鉴定。
二、人损伤残赔偿机制
人身损伤残疾赔偿由损害赔偿基金、保险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等承担,赔偿标准上下限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1. 损害赔偿基金。该基金属于zf性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zf出资和社会各界捐款设立的。其赔偿标准上限由国家控制。当追偿人未能获得相应赔偿时,该基金可以作为最后赔偿者,支付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金。
2. 保险公司。按照险种和保额约定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受伤者已购买人身保险或相应社保险种,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受伤者是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则由社保基金赔偿。
3. 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受到正式认定损害责任之后,应按照特定损害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人身损伤残赔偿标准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被保险人被损害前和被损害后的收入水平、家庭状况、教育程度、年龄、职业背景、入行年数、职业前途、生命寿命、财产损失等因素综合综合考虑确定。
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由人身损害赔偿基金与保险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赔付能力、zf财政扶贫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四、总结
人身损伤残疾鉴定标准及赔偿机制是保障受伤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标准的制定和鉴定方法的落实,同时尽可能地增加赔偿上限和提高资金池的规模。
总之,保障受伤者的权益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机制和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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