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其意义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与交通工具、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这时候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受伤者的身体功能进行评估和鉴定,判断其是否存在伤残。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伤残程度,为后续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提供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在标准规定中,按照不同的部位和程度分为了17个等级。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双眼、全聋、智力残疾;
二级伤残:双下肢截肢、一侧下肢截肢、一侧上肢截肢;
三级伤残:双下肢近膝关节截肢、双足双手残疾、一个肢体丧失功能;
四级伤残:双下肢远膝关节以上截肢、一侧手脚残疾;
五级伤残:一侧下肢近膝关节以上截肢;
六级伤残:一侧上肢残疾,如肱骨锁骨关节以下截断;
七级伤残:一侧下肢丧失功能;
八级伤残:双下肢动脉、静脉严重损伤,肢体血管断流;
九级伤残:双下肢合计丧失40%以上功能;
十级伤残:双下肢血管伤势危及生命;
十一级伤残:头部、胸部、腹部脏器丧失功能或出现植物人状态;
十二级伤残:颈椎、胸椎骨折,脊髓损伤,导致下肢瘫痪等,丧失两肢及腰以下功能;
十三级伤残:骨盆、髋关节骨折,导致双下肢功能严重残疾;
十四级伤残:头部、脑部、脊髓受到较严重的损伤,丧失视力、听力、言语、读写等视觉能力,或出现颅脑功能障碍;
十五级伤残:丧失肢体肢体一部分功能或某项功能,如手指、足趾丧失功能;
十六级伤残:某一关节属于一度严重骨关节炎,或永久失去某一功能,如丧失肛*门括约肌功能等;
十七级伤残:涉及身体的一些较小的伤残,如耳鸣、房事困难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采取了\"诉讼标准\"和\"社会统一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中规定了“诉讼标准”,而不同地区所制定的\"社会统一标准\"则作为参考。
诉讼标准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使用的损害赔偿标准。除遇有特殊情况外,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会参照这一标准来判断损害赔偿的数额。
社会统一标准一般由地方zf或者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了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数额。不过,社会统一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每个伤残患者的赔偿数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赔偿时患者的年龄、职业等因素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此外,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也会参照伤残鉴定标准和相关的赔偿规定来进行赔偿。
结语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伤残程度的科学评估和鉴定,为受伤者争取应有的医疗补偿和经济赔偿提供了依据。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无论是驾驶员、行人还是乘客,遵守交通规则,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都是我们应该秉持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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